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请示的批复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朝阳区房改办:
你们报来的《关于〈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请示〉》[[2002]朝房改办字第0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近年来部分农转居人员不断上访,要求以农龄代替工龄参加房改购房、取得现住房产权,已逐渐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你区从实际出发制定的《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有利于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同意这一实施方案。
二、请即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产权单位和农转居人员等多方面利益,请你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中注意做好有关单位和开发企业的协调工作,做好对广大农转居人员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遇有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告。
此复。
附:《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
2002年2月28日
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
为解决农转居人员要求安置住房的产权问题,根据朝阳区、区政府积极妥善解决农转居安置房产权的要求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关于农转居人员要求参加房改农龄算工龄和要现承租住房产权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售房范围、对象
1.售房范围:现居住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由被拆迁户租用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及单位自管楼房。
2.售房对象:1998年11月30日前因国家或单位建设需要在朝阳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在此范围内住自有房屋,拆迁安置的住户均可按此方案购买现住公有住宅楼房。
二、售房价格及截止时间
售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1165元(基准价)
截止时间:以上售房价格执行时间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
三、房价计算公式及优惠因素
1.计算公式:[(基准从-建安价×O.9%×夫妇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之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装修设备价]×(1-折旧年限×2%)-(建安价×入住年限优惠率×建筑面积)
2.优惠因素
(1)基准价:1165元/平方米
(2)建安价:950元/平方米
(3)折扣系数:0.9%
(4)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为参加农村集体劳动年限与参加单位工作年限之和。参加农村集体劳动时间从1954年以后按实际参加劳动计算。已退休的计算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16岁以前参加劳动的,从16岁起计算。农转居人员到单位工作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劳动年限计算到建立公积金前,未建立公积金的,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
(5)调节系数之和按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文件执行。其中地段调节系数:考虑到朝阳区的地理位置、环境等因素,调整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为0至-7%;三环路至四环路之间为-8%至-12%;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为-13%至-23%;五环路以外为-24%至-35%。
另维修费系数按下列计算方法列入调节系数中。
1981年以前入住的,减15%;
1982年至1991年入住的,每晚一年递减0.5%;
1992年至1997年入住的,每晚一年递减1%;
建筑面积:本套使用面积×系数+阳台面积(本套建筑面积按98京房改办字第138号文件执行)。
(6)装修设备价:按文件规定执行。
(7)房屋折旧:每年2%,自竣工后第一年计算到2000年。
3.入住年限优惠:根据农转居入住安置房(或转居)的年限,给予入住年限折扣:1991年以前入住折扣10%,1992年到1997年每晚一年减少0.5%。
最低限价:按以上方法计算房价后,实际售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计。
四、对缴纳租金情况的处理
1.对欠交租金的住户,按规定补交租金后可享受入住年限折扣优惠政策,补交标准:1996年以后的租金标准每使用平方米1.3元,1996年以前按各年租金标准补交。
2.对已按标准按时缴纳房租的住户在购房款中扣除租金总额1.2倍金额给予优惠。
五、购房人员为教师的参照[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夫妇中一人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是教师的优惠10%。
六、交纳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户按每建筑平方米基准价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按京国土房管[2000]第696号文件规定交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按[1992]35号文件执行。
七、农转居人员按基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自愿为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八、购房款的交纳及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户的购房手续由售房单位统一办理,购房人提供所需材料,购房款一次性付清,交款时间截止为2002年10月底前。
九、已购房的农转居户,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重新计算房价,结算差价。
十、2002年12月1日起购房按届时成本价及有关政策执行。本方案的价格及相关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十一、不购房的住户,仍按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租金;对无故不交纳房租的,原产权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二、本方案自上级批准后执行。本方案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