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8]17号)转发给你们,1998年7月1日起,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对1995年至1998年上半年已印制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各地在专用发票供应过程中,必须优先使用旧版专用发票,以避免今后因停止使用旧版专用发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知照!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