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82]256号文件批转了市民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石子岗骨灰楼骨灰存放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其中对地、市、师级(包括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和县、团级(包括行政十七级)以上干部的骨灰存放都作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82]13号文件规定,行政十四级以上和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离休老干部分别享受地市级和县团级待遇,我市对这部分离休老干部的骨灰已按规定分别存放在地市级和县团级干部骨灰存放室内。
最近,不少老干部的遗属和单位领导要求对在职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老干部逝世后的骨灰盒也能按地市级和县团级干部的条件存放。为此,我们意见,对在职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行政十四级和行政十八级干部逝世后,其骨灰可按地市级和县团级待遇安放。
上述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