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双桥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双桥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双桥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11〕2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双桥府文〔2010〕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的规定,同意你区拟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方案,一级地段土地等级为五等,二级地段土地等级为六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