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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设计市场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开放建设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作了有益的探索,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当前,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开放设计市场,吸引境内外优秀设计机构参与重庆城市建设,以不断提高我市设计水平和城市形象。现就进一步开放重庆设计市场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开放设计市场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设计均属开放范围: 
  (一)规划设计在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建筑设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建筑设计分类标准二级以上的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要地区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参股或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其中,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必须进行国际建筑方案竞标。 
  (三)工程勘察本条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与水环境工程。 
  (四)其他包括本条第(一)、(二)项的设计咨询,第(二)项的设计监理和设计优化。 
  二、进入设计市场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均可申请进入重庆设计市场: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境内机构。 
  (二)具有相应项目的规划或设计经历与业绩的境外机构。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重庆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遵守重庆市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提供承接相应项目履约保函的能力。 
  三、鼓励进入设计市场的措施 
  (一)凡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建筑设计、工程勘察机构,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及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规划设计机构,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一次性办理进入重庆设计市场手续。 
  (二)鼓励境外著名的设计机构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为其寻址提供方便。 
  (三)允许境内外设计、勘察机构独立或合作投标;鼓励境内外设计、勘察机构与本地相应机构联合投标,投标资质按联合的高资质方对待。 
  (四)经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投标或竞选中标的境内外设计机构,可优先获得深化设计权。 
  (五)境内外设计、勘察机构的设计、勘察成果,可与本地相应机构平等参加优秀成果评奖。 
  (六)进入重庆设计市场的境内外设计、勘察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加强设计市场管理 
  (一)规范设计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本决定第一条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进行公开交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协调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履行各自的职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建立规范的设计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确保符合条件、遵纪守法、确有业绩的境内外设计、勘察机构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项目业主应按本决定的要求,主动将属于范围的设计、勘察项目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对违反本决定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或暗箱操作的项目业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各有关部门要为境内外设计、勘察机构进入重庆设计市场提供良好的服务,既要严格资质审查,又要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五)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颁发进一步开放重庆设计市场的实施办法。 
  (六)本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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