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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的通告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及其用具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液化气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液化石油气(含瓶装的复合新型燃料)及其用具、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液化石油气存储和灌装的储配站、供应站,以及经营液化石油气及其用具、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凡从事液化石油气及其用具、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公用局、劳动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并颁发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经营。 
  四、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和钢瓶,必须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储罐、槽车和钢瓶。 
  五、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钢瓶运输车必须具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槽车使用证、准驾证、押运证,方可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运营路线运营。 
  六J经批准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进行经营,钢瓶灌装重量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七、各储配站和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八、各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持有统一制发的液化石油气用证。 
  九、经营液化石油气及其用具、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月内,到市公用局、劳动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重新登记和资质审查。逾期不登记或者经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 
  十、对继续进行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及其用具、配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对属于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储配站和供应站的用户,可以就近到有经营资格的供应站办理换气手续。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用民、公安消防、劳动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液化石油气市场整顿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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