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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禁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无严重违规行为的,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聘。造价工程师在咨询单位合同期内不得私自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变更注册执业单位。 
凡未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必须并且只能在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执业,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私自为其他咨询单位的咨询项目签字、盖章。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经济标准和咨询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以及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咨询单位必须保证咨询成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并对咨询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咨询技术和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施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做好以下工作: 
  ㈠质量策划控制 
  ⒈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任务、技术经济要求和工程类别,依据有关技术经济标准、规范等法规文件,并按咨询合同要求及约定条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⒉咨询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按合同要求的内容和约定条件编写"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⒊"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应经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实施。 
  ㈡咨询业务质量控制 
  ⒈咨询单位应对专业人员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等重要岗位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及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咨询工作,并作好记录; 
  ⒉咨询业务的原始资料、文件、纪要等要齐全、有效;采用的计算方法、软件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正确、合理、可靠; 
  ⒊咨询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表格应填写清楚,并经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咨询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㈢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 
  ⒈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要依据咨询工程的类别、内容,按审核程序对成果文件、报告、表格等资料实行分级审核,并由责任人签字盖章; 
  ⒉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⒊咨询成果文件、资料要按时存档、限期保存(一般工程项目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向委托方提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所必需的图纸、文件、纪要等原始资料,以及合理工期和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必须按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质量检查、审核和审批,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委托方使用。 
  委托方对咨询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咨询单位对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对咨询成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咨询业务后20日内,应当将咨询成果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技术经济资料档案。咨询项目完成后,将全部咨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查和监督检查,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图表、数据等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审查、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或对审查、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履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㈠检查人员可以到被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 
  ㈡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成果文件、图表、数据等有关资料(含原始资料); 
  ㈢检查中发现咨询业务有质量问题时,检查人员应与咨询单位人员现场交换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需要保密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可以现场检查,不得记录外传或泄密;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咨询质量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出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问题严重或涉及被检单位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等问题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质量、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进行检查或抽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负责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重大咨询质量事故时,应在3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咨询质量事故报告后10日内,应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咨询质量事故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委托方有权就工程造价咨询质量问题向咨询单位查询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咨询业务内容: 
  咨询合同编号: 
  咨询项目负责人: 
  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年 月 日 
  咨询单位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及层高或建筑规模、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原预(结)算金额等内容): 
咨询业务范围要求、依据、标准等内容: 
咨询业务工作计划(资料收集整理、人员配置、完成时间、技术保证措施等内容): 
 
  附件二: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的工作规程,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职责,保证咨询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执业的原则,提高诚实信用的社会信誉。 
  第二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组成,其主要工作程序是: 
  ㈠签订咨询业务合同,明确咨询业务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㈡接收并收集咨询业务所需的资料,踏勘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概况; 
  ㈢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㈣依据批准的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业务工作; 
  ㈤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㈥召开咨询成果审定会议,签批确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㈦咨询成果文件交付与资料交接; 
  ㈧咨询成果文件及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㈨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㈩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和职责 
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机构,配置技术总负责人、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和职责。 
  ㈠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是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具备五年以上的咨询工作经验。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咨询业务质量和工作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⒈审核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并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⒉负责处理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⒊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技术分歧意见。 
  ㈡咨询项目负责人: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备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及咨询工作经验,在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⒈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子项、各专业之间的综合平衡、技术协调,组织管理等工作,并对本工程项目咨询质量负责; 
  ⒉根据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负责各专业咨询工作的调整或修改,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⒊掌握各专业咨询业务的实施情况,审查并确定各专业的技术经济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⒋组织编写咨询成果文件,报技术总负责人审核。 
  ㈢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知识和咨询工作经验,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从业资格,根据咨询业务岗位分工和项目负责人的安排,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咨询业务。其职责是: 
  ⒈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本岗位工作计划,遵守有关咨询业务的标准和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⒉根据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⒊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负责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⒋完成的咨询成果要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图表完整、规范。 
  第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中间咨询成果),在签发前都应经过审核程序。咨询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还应在审核前实施校核程序。 
  ㈠校核人员:是指经过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从事咨询业务校核的专业人员,其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不得低于编制人员。其职责是: 
  ⒈熟悉咨询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对,并对校核的成果质量负责; 
  ⒉校核使用的各种资料和依据应准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应准确可靠; 
  ⒊校核中引用的数据、计算方式、计算数量、计算程序应符合咨询业务原则和有关规定。校核的内容、深度应全面、完整,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⒋校核人员在校核后,应列出校核出的问题,交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能签署并提交审核。 
  ㈡审核人员:是指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 
  ⒈审核人员应参与咨询业务的前期准备与实施阶段的工作,审核咨询业务条件和成果文件,并对审核的质量负责; 
  ⒉审核咨询业务的内容、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技术经济的规定和咨询合同的要求;审核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使用软件是否正确;审核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⒊重点是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准确;审核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审核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⒋审核出的问题,交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签署,提交技术总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每项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以保证咨询成果质量。 
  第六条 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后,由咨询单位总经理签发。 
  第七条 咨询业务的准备工作 
㈠签订咨询业务合同。签订咨询业务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咨询范围、工作期限、工作方式、工作目标、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标准与违约责任等条件。 
㈡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咨询工程概况、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工作计划、专业分工、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㈢咨询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咨询单位根据咨询合同明确的咨询内容,列出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资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必须经委托方确认其真实可靠。 
㈣充分了解咨询工程概况,审核咨询工程资料(如工程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预(结)算资料、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办理接收手续。 
㈤及时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核实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出勘察记录。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应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业务合同的内容、要求等条件进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咨询业务),并按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成果文件的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方。其中间咨询成果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校核、审核、审定,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盖章。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深度、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 
  第十条 咨询成果文件与咨询成果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符合行业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保存制度。归档资料一般应包括: 
  ㈠咨询合同及发生的相关补充协议; 
  ㈡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等; 
  ㈢经签署的所有中间咨询成果与最终咨询成果文件; 
  ㈣与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计量等资料及校审记录; 
  ㈤作为咨询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咨询单位应制订相关咨询业务的回访与总结制度。回访的主要对象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要时可包括咨询业务的相关单位。回访前,应拟订回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与存在问题;回访后,应全面总结、分析咨询服务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与方法,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高咨询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咨询单位在咨询业务完成后,应选择有代表性或典型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咨询项目事前、中间、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参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咨询质量。 
  第十三条 咨询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与咨询业务的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咨询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的咨询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并要进行咨询服务的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促进咨询业务的发展和开拓咨询业务市场,还应制订本单位的咨询业务建设计划,把握市场动态,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咨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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