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25号)同时废止。
省 长 钮茂生
二○○二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第三条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在收购环节征收。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第四条 执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
(二)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的税率为10%。
(三)果品。包括各种水果和干果,税率为8%。
(四)原木。税率为8%。
(五)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品,税率为8%。
(六)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为8%。
(七)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税率为12%。
(八)花卉。包括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税率为8%。
第五条 保留“园艺产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园艺产品,包括药材、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和其他园艺、林木产品,税率为8%。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农业特产税正税20%的附加。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原规定已征税款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