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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有关调价函问题的解释

  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投标人须知11.8条第(2)款规定“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该款含义为只要调价函附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前即视为装订,无须粘贴或机械装订,但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调价函装订在一起,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投标人须知22.1条第(9)款规定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条件之一为“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该款含义为如果调价函未附工程量清单,或未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视为无效,按原报价进行评标;如果调价函多于一个、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交通部公路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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