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效节约能源,全面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将10个省会城市列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55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厂。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厂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转产或关停。自2003年7月1日起,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实心粘土砖。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销售实心粘土砖。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迎泽区、小店区、晋源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和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和古交市县(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建制镇以上小城镇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六、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的自建工程,应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七、太原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墙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