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撤除青龙场立交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都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审定转移青龙场立交桥剩余债务相关事宜的请示》((2002)331号)收悉。青龙场立交桥是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0)号文件批准的收费项目,由于城市的扩展,目前青龙场立交桥收费站已不适应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物价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青龙场立交桥收费站从2002年12月31日停止收费,拆除收费站。

  二、根据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2)139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审计局成审函(2002)5号文件审计认定的青龙场立交桥剩余债务1.31亿元归并到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三、2002年7月1日起至城北出口大件路改建完成收费之日止,对青龙场立交桥所收取通行费,扣除征收成本。经审计后全部用于抵减城北出口改建工程债务。

  四、城北出口收费站从2003年1月1日起收取原青龙场立交桥车辆通行费。待三环路至三河场段改建完工后,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大件公路三河场收费站联合收取原青龙场立交桥车辆通行费,并在外环高速公路内侧大件路匝道收费站联合收取原青龙场立交桥车辆通行费。

  五、收费管理:由成都市交通局领导,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收费、经营管理。不再新设置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根据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限定在40人以内。

  七、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77号文。

  八、收费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件规定,除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九、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通行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0)号文件从2002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2)139号。(见2002年第9期物价公报)
  2.成都市审计局《关于成都市青龙场立交桥收费站撤站前财务审计检查情况的复函》
  (成审函(2002)5号)。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