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已颁布实施。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1995]230号)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贯彻《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的重要条件,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请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颁布实施,积极开展宣贯工作。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要将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严格把关。我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编制深度的设计文件的责任单位和设计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一书目前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有售,欲订购单位和个人,请到勘察设计管理处购买。每册售价20元。联系电话:68021803
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目录(略)
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