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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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