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做好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自1997年5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各中央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于6月30日以前,将《中央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基础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汇总分析表(行政事业单位)》、基础软盘、汇总软盘、总结分析报告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归口管理业务司。
各地区应于7月31日以前,将《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汇总分析表(行政事业单位)》、基础软盘、汇总软盘及总结分析报告报国家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二、各部门、各地区应结合单位年度财产清查工作,进一步核实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状况,尤其要做好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汽车、专用仪器设备清查核实工作,以保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部门、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所辖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专用仪器设备目录及代码》,统一标准、分类核实,并由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专用仪器设备登记清单”和“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登记清单”,据此分别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中“汽车”和“专用仪器设备”等栏目。
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对象的问题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必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而纳入企业产权登记范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都应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二)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凡由国家人事编制部门正式核定事业编制的,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
(三)各类宗教团体暂不进行产权登记。但是,各级政府宗教管理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需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五、对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单位依据无产权纠纷、产权关系清晰的原则,单位财务已经入帐核算的,并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政策,按照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面积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备注栏中如实登记,并标明未领取土地证或房地产证。
六、单位占有、使用资产中属国家文物类资产,由于文物价值量不易确定,可按实物量并入“专用仪器设备”中反映,并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备注栏中说明。
七、对于一些基层单位资产量不足万元的,在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时,可保留一位小数。微机录入时,四舍五入后资产数额为零的,可按1万元录入。
八、在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有关软件基础上,结合1996年度年检工作,国家局将开发配套软件,充分发挥现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作用,简化手续,减少工作量,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九、各部门、各地区在上报有关文件、表格、软盘时,应做到内容完整,表式整齐,封面有公章、日期、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数据不丢失,软盘无病毒。
十、为保证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组织和领导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布置和审核工作。
十一、国家局在1996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对各部门、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照
国家局统一布置和要求开展年检工作,以及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专用仪器设备登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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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名称与型号│购置日期│购置价格│台数│待处理台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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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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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填表人:
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登记清单
填报单位: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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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名称与型号│购置日期│购置价格│小车│大客车│货车│其它│待处理台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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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 ┃
┃ 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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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