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计生委《关于衢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衢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意见
市计生委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深入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革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的意见》(国计生发(2001)126号)精神,现就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求,从衢州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和积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完善计划生育指标体系,提高统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统计数据更加及时、全面、准确,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决策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勇于改革。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要求出发,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统计方法,调整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指标,拓宽统计信息采集渠道。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在满足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进行计划生育统计改革。
(三)减负增效、服务基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网络,提高统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满足需要与方便相结合。
三、主要内容
(一)统计和管理对象
为了适应计划生育统计由'户籍人口'统计逐步向'常住人口'统计过渡的要求,对统计和管理对象改革实行分步实施。现将统计对象调整如下:
1、人户同在(含待定户口、空挂户口)对象,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
2、人户分离对象
(1)人在户不在的:
①人居住在衢州市内,户口在衢州市内,因婚嫁、购房、办厂(公司)、开店、土地承包半年以上、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等具有常住趋势的,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在柯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具体由柯城区自行决定。由于房屋搬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无业居民、临时工或个私企业的职工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
②人居住在衢州市内,户口在省外,因婚嫁到衢州市内的,与对方取得联系后依据本人意愿,可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
③人居住在衢州市内,户口在省内衢州市外的,按省口径统计和管理。
(2)户在人不在的:
户口在衢州市内,人居住在衢州市外的按省口径统计。
衢州市人户分离对象的统计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二)统计指标设置和信息采集渠道
1、统计指标的设置
(1)总人口数(期末人口数);
(2)育龄妇女人数(总数、已婚人数、一孩已婚妇女人数、期末(时点)采取各种避孕措施人数);
(3)女性初婚人数(总数、早婚数、晚婚数);
(4)怀孕人数(年内出生怀孕总数、分孩次及计划内外);
(5)出生人数(分总数、性别、孩次、计划内外);
(6)本期采取各种避孕节育措施例数(绝育、放环、皮埋、流产、引产、取环、药、针、套、膜);
(7)期末死亡人数;
(8)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
2、统计信息采集方法和渠道
在坚持原有采集渠道的基础上,将过去单一的纵向采集变为纵横向采集,将过去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变为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双向信息交流的采集方法。在此基础上可就重点问题开展抽样调查、专项调查。
(1)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提供出生、人口变动、结婚、引流产等信息。计生部门及时采集有关部门信息并及时反馈到各乡(镇、街道)和村(居)。
(2)乡(镇、街道)应及时从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了解育龄群众的需求信息,反馈到村(居)。
(3)村(居)在原有信息采集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反馈的信息,及时上门核实,并补充登记有关结婚、怀孕、出生、避孕节育等信息。
(4)计生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抽样、专题调查等方法获取信息,并及时反馈到基层指导工作。
(三)基层统计台帐
村(居)设'一簿、一单',即育龄妇女信息簿、月报告单。村(居)将原渠道采集和上级反馈核实信息登记后,及时上簿上单,并交一联村月报告单给乡(镇、街道)及时录入微机。乡(镇、街道)微机反馈信息资料可作为村(居)日常管理册子使用和保存。育龄妇女信息簿、村月报告单(存根)及乡微机反馈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五年以上。
(四)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实行月报表制度,报表内容为国统表和省、市经批准的报表。
四、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
(一)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统计改革的根本途径和突破口,是统计改革的技术支撑。要尽快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网络版软件,达到统计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根据基层干部和群众需求,完善计生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反馈育龄妇女婚、孕、育以及落实节育措施等情况,以满足优质服务工作的需要。
(三)加快育龄妇女信息联网建设。在2003年3月前,市、县、乡三级实现联网;在2003年6月前,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并实现网上查询、网上信息交换,做到资源共享,信息网络化,为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提供技术支撑。
五、避孕药具统计
按照药具管理和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要求,药具统计以'谁发放、谁管理、谁统计'为原则,分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分别统计。药具分村(居)和单位两条线发放。
六、流动人口统计
根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外来流动人口中无常住趋势的仍作为原来意义上的流动人口,实行单独统计。可根据户籍分省外、市外、县外等分别统计。流动人口出生按'哪里出生哪里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计划生育统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加强领导、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生、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计划生育统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计生统计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公安部门要按月提供出生、迁入、迁出信息,年末提供总人口、死亡人数;民政部门要按月提供初婚信息;卫生部门要按月提供怀孕、出生、引流产信息。
(三)加大投入,充实人员。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对微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充实有较高素质的微机操作人员,加强网络管理,提高微机的效能。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衢州市人户分离对象的统计和管理办法
附件:衢州市人户分离对象的统计和管理办法
根据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人户分离对象的统计和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对象
户口在本市内,因婚嫁、购房,或具有常住趋势办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店(领取营业执照的)的店主,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土地承包一年以上的对象,以上均包括同住的家属或子女。
二、管理关系的交接
(一)人户分离的对象由户籍地或原管理地的乡(镇、街道)提供该对象的婚育基本情况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联系。现居住地经核实后予以接收。
(二)户籍地或原管理地得到现居住地同意接收的信息后,经该对象签字同意后发出《育龄妇女管理关系交接函》,现居住地计生办接到来函后应在10天内将《回执》反馈给户籍地计生办,以备留底存档。
(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回执》后将育龄妇女信息卡移交现居住地,次月注销育龄妇女信息。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户籍地育龄妇女信息卡后,次月将育龄妇女信息输入微机,纳入常住地管理。
(五)管理对象因离婚、迁移等原因不再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应将管理关系及时移交新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仍由原居住地统计和管理。
三、管理内容
(一)现居住地接受管理后,应视同户口迁入纳入日常管理、统计、考核、服务。
(二)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对象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由现居住地办理。避孕药具由现居住地供应,四项手术费由现居住地按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户籍地发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四、统计和管理时间
以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或原居住地交接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