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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区内,各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燃煤,应选用清洁能源。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在城近郊区内将采暖锅炉、茶炉、大灶和工业生产项目由使用燃煤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对城近郊区内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项目,如果采暖锅炉使用天然气,对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集中供热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即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 
  三、对城近郊区内其它新建、在建项目,仍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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