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搞好住房资金的缴存、信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辽宁省住房资金金融管理试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我市住房资金。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市支行住房信贷部代为办理。
第三条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工商行住房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债券贷款基金专户及其它房基金专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债券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其它住房资金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结算。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
(一)住房资金管理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住房资金的管理要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的原则;
(三)根据微利经营的促进购房的原则,向居民发放购房贷款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制定单独的存贷款利率;
(四)收回的贷款继续作为住房信贷基金,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经办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按财税部门有关规定免交有关税费,所得收入纳入城市住房基金滚动使用;
(六)对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居民购建房(含贷款),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
第五条 住房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城市、单位住房基金、归集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
(二)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贷款;
(三)办理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和抵押贷款;
(四)代理发行住房债券;
(五)提供房改咨询等服务;
(六)在开展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经营性信贷,开展住房开发信贷业务,以加快住房建设,扩大住房供给;
(七)办理其它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
结算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单位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通过转帐缴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住房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各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住房信贷部送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由住房信贷部登记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如有变更,须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每年由经办的住房信贷部与单位核对一次。
(三)住房信贷部要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体制中心提供按行政、事业、企业划分的单位缴款清单,并每月提供对帐单。
(四)住房信贷部每年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的查询业务。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营口市住房债券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担保,由营口市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信贷部负责发行和兑付。
住房信贷部门出售住房债券归集体的资金,缴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债券资金专户。
第八条 住房信贷部向单位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和职工个人贷款,贷款结息方式均与银行其它贷款按有关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九条 单位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的额度,不应超过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公积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职工购买住房债券资金总和的80%。对居住条件较差的单位,贷款的额度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住房债券资金总和的120%。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自建房造价的50%,购房价的70%,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住房信贷部要做好房改资金的贷款与还贷业务,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