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第7号公告,现就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下简称“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特别国债的发行总额为2700亿元。
2.特别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7.2%。
3.特别国债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8日(节假日顺延)。有关利息支付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行方式及承购数额的确定
1.特别国债不向社会公开发售,由四家银行全额承购。
2.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确定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3.特别国债为记帐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在完成特别国债发行及拨补四家银行资本金的工作后,根据四家银行的承购数额向中央公司发出确认书,通知中央公司在四家银行的债券帐户上分别记入相应数额的特别国债,作为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债权证明。
四、上市交易
特别国债上市交易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