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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妇产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批复
 
 
北京妇产医院: 
  你院《关于开设特需医疗门诊的请示》(京妇人字[2001]第5号)收悉。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我市特需医疗部审批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在不减少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设立特需医疗部。特需医疗部要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执行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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