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远郊区县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远郊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改善首都环境,防止水污染,促进远郊区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远郊区县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2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的远郊区县,允许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不超过城近郊区标准(现行按用水量居民每吨0.30元,非居民每吨0.50元),由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对本区县已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所排污水自己可全部处理,并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如有争议由市物价局仲裁。
3、污水处理费必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4、凡2002年前不能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的,不得征收污水处理费。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京价(工)字〔2000〕7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