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分别于2001年4月、11月与第一、第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在一年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现行《协议书》有关条款需要修订完善。目前我们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鉴于以上原因,经研究决定,将第一、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愿意继续承担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2002年11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