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出国留学(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重点是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型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方式包括:创办、承包、租赁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以专利、技术、资金、实物等入股各类经济实体;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受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来晋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开发等活动;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海外留学人才可长期来晋工作,也可短期来晋服务,来去自由。

    第四条 海外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领《山西省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证》;其中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发给《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持中国护照的海外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山西省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证》,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迁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受理审批永久居留资格。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中国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晋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受聘到企事业单位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经双方协商确定,可与本人的技术管理、业绩贡献挂钩。受聘到企业工作的可实行年薪制、期权、奖励股份等激励政策;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攻读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或配偶来晋工作后,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与本人出国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已与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按协定出具由外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已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的人员,免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者取得与国内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事业单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本人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来晋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任职时间、职称外语资格的限制。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工作五年以上的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唯一住房),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扶持政策。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同时享受国家及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留学人才创办企业时的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事项提供便利服务,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可按规定推荐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加大对海外留学人才的投入力度。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各市、县政府也应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海外留学人才引进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晋从事国家、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的,可申请国家及我省海外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

    第十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符合我省引进优秀人才条件的,按照《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全省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外事办、太原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山西省海外留学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解决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为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