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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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