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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气发〔2010〕32号)及自治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0〕67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放。在市区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向市气象局申请(邕宁区范围内的可以向邕宁区气象局申请),在县范围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向辖区县气象局申请。

  

  二、各级公安、安监、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配合气象部门,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人口密集地区或大型活动庆典场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和违规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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