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血站信息公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采供血工作,增进社会信任;有利于血站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血站要充分认识血站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本着维护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血站科学发展的原则,采取便利、快捷、有效的形式推进血站信息公开工作。
二、血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1.血站依法执业登记情况。
2.固定采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备案信息。
3.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情况。
(二)献血服务信息。
1. 献血流程。
2. 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程序及咨询电话。
4. 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5. 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
6. 献血者健康咨询的主要内容。
7. 对献血者告知的主要内容。
8. 献血注意事项。
9. 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
10. 不合格血液的处理流程。
11. 向献血者反馈所献血液检测结果和使用情况(为保护患者隐私,不提供受血者信息)。
12. 无偿献血表彰的相关信息。
13.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财务信息。
1. 经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 接受社会捐赠及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四)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 加强行风建设的主要规定。
2. 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
3. 血站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身份标识。
4. 血站工作人员文明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
5. 本单位服务监督部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6.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三、血站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血站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本单位网站、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二)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编印资料。
(三)血站开放日。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短信、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血站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一)不断完善血站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指导血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血站信息公开的评估评价体系。各血站要积极、主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我部信息公开相关管理文件,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血站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务必于2012年8月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示本通知要求公示的信息内容。
(二)将血站信息公开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紧密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血站要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为契机,将血站信息公开和无偿献血宣传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公众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增强服务意识,优化采供血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对献血者和医院的服务质量,努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血站信息公开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信息公开列为对血站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化、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我部在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和政务公开工作督导中,血站信息公开工作将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