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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对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免征其实际停业月份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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