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0号),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 苏 省 总 工 会

  2011年11月21日

  


   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任务和目标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是:全面查找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隐患,有效预防欠薪逃匿及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标是:确保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办结,确保欠薪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导致的恶性事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行业是建筑施工、铁路建设、船舶修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重点区域是房产和铁路建设施工工地、沿江沿海船舶修造企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重点企业是租赁厂房和设备经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以及今年以来曾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等。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11月25日至2011年12月10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和宣传发动,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和宣传阵地的功能和作用,组织开展一系列声势大、针对性强、效果好的宣传活动,有效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切实营造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二是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和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检查人员;三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和预警工作,特别是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建筑企业要逐一核实情况,及时报告预警信息。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1月8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对前一阶段监测预警工作中发现的欠薪风险单位,指派业务骨干进行责任包干,跟踪掌握其资金落实情况,确保工资及时兑付;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安排专人值班备勤,对劳动者诉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查明真实情况。三是认真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调查组赴有关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5日)。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汇总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回访和跟踪,进一步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确保整改全面到位。二是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难以落实、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跟踪后续结果,防止矛盾激化。三是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结合专项行动中建立的基础台帐,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检查作为当前最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扩大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宣传声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开展广场咨询、12333、12351咨询服务、在线解答、网上直播等活动,大力开展农民工维权方式、维权技巧的个性化宣传,积极倡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深入园区、企业和工地,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宣传品,发放企业用工指南和建筑业农民工计酬手册、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切实营造依法维权、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国资委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有效开展欠薪情况排查和预警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对欠薪单位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建筑施工等工程承包类企业、租赁场房和设备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已出现困难的企业,要发动基层工作平台和劳动监察网格(中队)力量,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逐户实地排查。对检查情况要登记造册,认真分析研判,对违法问题较轻和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调处化解。一旦发现较大规模的欠薪苗头,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实施预警行动,确保在欠薪数额扩大、事态升级之前得到有效稳控。

  (五)强化欠薪案件快查快处和应急管理。此次专项检查正值岁末年初,拖欠工资情况较为频发。各地要积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欠薪案件。对欠薪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不及时处理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特别是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当事人的案件,要及时启动“绿色通道”。凡“绿色通道”案件要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和整改处理等环节,适用更加快捷高效的特别程序,做到即时立案,快查快处,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安排每天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备勤,以应对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确保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介入,稳妥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专项检查期间,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劳动者和群众,收集、核实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确保及时展开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坚持严格执法和正面引导相结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处以罚款;对欠薪逃匿和重大欠薪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经营者姓名、违法事实等基本信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将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贯穿专项检查全过程,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全面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一卡通、工程款与职工工资账户分离列支办法等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七)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各地请按下列要求准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1.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2011年12月16日前报送监测排查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2);

  3.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统计表(见附件3)和重大情况;

  4.2012年1月16日前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3)。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025-83271785

  传真:025-83271781

  电子邮箱:jsldjc@jshrss.gov.cn

  联 系 人:梁吉祥 李吉云

  附件:1.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2.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排查情况(略)

  3.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略)

  

  附件1

   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 长: 周 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组长: 曹达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秦 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蔡荣国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卫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爱平 省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

  金 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朱益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

  周传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

  经洪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兼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

  蒋惠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主任科员

  周达清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谢小平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处处长

  李树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何应洋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