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