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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印章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批复》(闽委编〔2010〕8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印章。
附:印模(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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