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银发〔1988〕179号“关于附发修订的
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附件一)转发你们,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执行。
一、按照“
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建设银行系统内互寄联行、限额、结算凭证等和跨系统互寄清算凭证的挂号信函,一律使用有特定标记的专用信封。我行系统使用的专用信封,请各分行按规定的格式和行名字体(见附件二)及要求(见附件三)自行印制。
跨系统转汇使用的“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由各分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后印制。
二、各行使用专用信封寄发银行挂号信时,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信封封面各项内容,不得简化。专用信封的填写字迹要工正整洁,寄发行除填明本行的地址、行名外应注明寄发行的联行行号。不得以联行行号代替银行的地址和名称。
三、1989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银行挂号信”信封以后,原各行印制的旧信封停止使用。
附件:
一、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附发修订的
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略)
二、建设银行信封格式(略)
三、信封邮政编码框等印刷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