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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17日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

  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吸取2010年长春 “3·28”天元商厦火灾、吉林“11·5”商业大厦火灾、上海 “11·15”静安区胶州路高层建筑火灾和2011年沈阳 “2·3”皇朝万鑫酒店a、b座公寓楼火灾的深刻教训,总结借鉴长春、吉林、通化拆除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实践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2011年6月20至2011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范围和标准
   
   (一)拆除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拆除标准。
   
   1建筑有外窗,在使用中被封堵 (原设计无外窗的除外);
   2建筑立面设置遮挡窗户的广告和商家牌匾;
   
   3商业建筑5米以下外窗设置广告牌匾、铁栅栏等障碍物(底层橱窗广告、单层独立建筑除外);
   
   4高层建筑至少保留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长边长度的扑救面,扑救面范围内设置遮挡型或大型电子广告屏幕的。
   
   二、行动时间和步骤
   
   (一)公告普查阶段 (6月20日起至6月30日)。由各市(州)、县 (市、区)统一制定、印发集中拆除外墙违章广告牌匾等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的公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单位进行排查。
   
   (二)自改自拆阶段 (7月1日至7月20日)。由违章广告牌匾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自行拆除。
   
   (三)集中拆除阶段 (7月21日至8月20日)。对被告知应自行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 (8月21日至8月31日)。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各市 (州)政府要统一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公告此次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部署会议,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有规划、有步骤开展治理行动。
   
   (二)部门联动。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工作,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大型广告牌匾等障碍物进行核查,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自行清理。
   
   (三)依法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外墙广告审批、设置、安装的管理,对已经拆除广告牌的建筑物要做好外墙修饰工作。各地对需要重新设置的广告牌等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置。重新设置的广告牌不应超越建筑窗槛墙,确保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不需要拆除的无外窗墙体,在明显位置设置破拆标识。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规定,属拆除范围没有自行拆除而被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广泛宣传。新闻宣传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拆除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时报道。通过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按照省政府2011年消防安全责任书提出的建立户外广告治理示范样板街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样板街的改造工作,省里即时组织验收。各市 (州)政府要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7日内,将本阶段的总结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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