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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并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和移种经营方式,使集体资产存量不断扩大。近几年来每年都多20%以上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5年,全市镇、村、社三级集体资产存量达到217亿元。这是农村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格局变化,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流失的漏洞增多,民主监督的机制薄弱等方面。因此,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现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4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要求在镇、村、社分别建立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集体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这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组织基础。为此,凡未建立镇级经济联合总社的镇,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以确立镇级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地位。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已建立,但对一些班子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要结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进行适当的调整。已登记发证的经济组织要结合这次集体资产审核登记进行一次验证,改正已经变动的资产存量数额以及全面审核法人变动的更正问题。

  二、 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结合贯彻实施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全面进行一次清产核资,通过重估资产价值,查清资产存量,初步界定资产所有权,为资产登记作好准备。清理方法是:镇村两级分别选择若干有经验的人员,组在清产核资小组,各自把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全面清理,核对查实,登记造册,建帐立档。村级工作小组承担村、社两级的清理任务;
  镇级工作小组要逐个企业进行清理后汇集到经济总社造册建帐。区、县级市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资产经营方式变动出现股权转让、租赁、兼并、变卖等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处理,资产权属界定出现争议等有关问题,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精神研究具体执行办法,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计算办法应以区、县级市统一确定为宜。全市争取到1998年上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 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资产存量的日益壮大,必须相应地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可行的监控机制,才能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经营使用、资金的投向、生产项目的发展、财务开支的审批、收益分配的处置等都必须有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总的要求是决策民主、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强化监督。在具体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权力机构的决策制度和财务收支民主监督制度。各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都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以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

  四、 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农村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认真执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从今年开始两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一次全面审计。通过审计,弄清资产完整情况和流失问题。对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主管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最后核定登记,必须经过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才能办理。

  五、 复查核实登记发证在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清产核资,初步界定了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要复查核实登记发证。产权关系没有变动的,申报后由主管部门核实再登记发证;
  产权关系有变动的,必须经资产评估部门对资产评估认证后才能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一些有争议、一时难以界定权属关系的暂缓登记,待产权明晰后才进行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分级负责。镇级集体资产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登记事项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镇级以下的集体资产登记工作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镇人民政府发证。

  六、 组织试点,分批推进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核实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有的资产界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的则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理界定。因此,必须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区作试点,进行摸索。今年下半年,全市拟选择一个镇作试点,各区、县级市先组织若干条村作试点进行摸索,总结经验,明年再分批推进。

  七、 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应设立集体资产领导机构,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办事机构。镇政府也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确定集体资产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镇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研究资产界定有关问题,对镇、村、社集体资产的登记申报进行复查核实,登记发证。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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