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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62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2011年12月31日前,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到位。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拘留;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各市要组织对所属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省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公安、消防、发改、安监、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建设、安监、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建设、房管、工商、电力、安监、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六)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排查整治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迅速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及时督查。省、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督促各地做好消防安全隐患预防、排查、整改工作,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的长治久安。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消防行政许可,进一步强化建筑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加大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火灾隐患的根源。要大力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利用各级主流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载体,开设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栏、专题,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任务、要求加以宣传,对工作动态跟踪报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予以坚决曝光,对先进典型给予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围。同时,集中宣传防火常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逃生自救常识等;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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