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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精神,完成教育部委托我市进行教育督导改革试点任务和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全面落实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二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工作机制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二)根据我市"十二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安排,建立"三年一轮"(三年为一个督导周期)的覆盖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推动实施。第一轮(2010年至2012年)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教育职责情况试行督导,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情况进行中期推动。第二轮(2013年至2015年)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院校进行督导,全面评价全市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情况。

  (三)根据每个督导周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要求,确定不同督导对象的重点项目。在达到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项目的评价。对重点项目设定"红线"项目,包括依法落实政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照规定确保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含幼儿园)同步完成,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切实防范学校食物中毒、人群踩踏等恶性事故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督导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要根据相关标准对区县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同时要随机督导该区县所属的基础教育学校。随机督导的学校数量一般不少于该区县同类学校总数的1/3。

  (五)采取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教育督导。基础性评价的所有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均以"过"或"不过"确定基础得分。发展性评价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给予不同等次加分。最后,累计所有项目的基础得分和等次加分,得出督导总分。其中,如"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被督导单位此轮督导总分即为0分,不再评价其他项目。

  (六)教育督导结束以后,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向被督导单位进行书面反馈,肯定成绩与经验,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结果,并按照各单位总分进行全市排名。被督导单位整改到期后,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回访复查。对回访复查仍不合格的单位,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限期整顿。结果公布后,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受理单位、个人的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各类教育督导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或问责处罚。督导总分达到优秀等级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授予天津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对排名领先的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主办单位、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为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同时分别获得相同层级的荣誉称号。对于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红线"项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督导总分为0分的单位以及基础得分不及格的单位,一律实行问责。该单位负责人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工作,校长列入不称职名单并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评估标准

  (八)本市实行分类督导制度,本着"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依据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部门的相关教育职责或职能,以及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评估标准,建立包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4类督导工作的评估标准,并设定相应的评估工作程序,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九)制定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

  (十)修订《关于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并制定与其配套的区县教育局履行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同时,鉴于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基础教育,制定一系列关于基础教育学校的督导评估标准,包括普通高中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幼儿园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和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3-2015年),检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

  (十一)为检验职业技术院校主办单位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完善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标准,制定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2010-2015年)、高等职业学院教学评估标准。

  (十二)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标准。

  三、优化督学队伍

  (十三)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我市教育督导队伍由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根据这两类督学队伍的组成结构、工作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督学确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道德,提高专业能力,严守督导纪律。

  (十四)实行督学资格认定制度。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可申请认定督学资格。督学资格认定条件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能力,身体健康,经过专门培训且达到合格标准。认定工作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综合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4个专业类别进行认定。认定过程须经过资料审查和专业考核两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估。部分资深专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确认后可免考。通过督学资格认定的人员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颁发督学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归入督学人才资源库分类储备。专职督学可直接取得督学资格。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实际需要,定期从取得督学资格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中聘任。

  (十五)试行兼职督学职级制。兼职督学设置一级督学、二级督学、三级督学和见习督学四个职级,并制定相应职级的督学职责。兼职督学的职级参照原所在单位的职务或职称及实际工作水平确定,由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

  (十六)加强督学队伍的专业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定期邀请专家对督学进行时事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理论、教育统计、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督导、课程改革、学校建设等专题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开展督学岗前"练兵"活动,边实践、边学习、边提高,逐步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机构建设

  (十七)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不断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协商议事、民主决策的作用。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主任办公会负责提出督导工作意见和决策草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接受学校、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八)教育督导委员会设总督学1名,副总督学若干名。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兼任总督学,副主任兼任副总督学。总督学聘任首席督学4人,分别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及其学校的办学水平、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及其学校的办学水平、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等,实施督导工作的专业指导。

  (十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为适应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增设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督导检查。

  (二十)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教育督导机制,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确保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推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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