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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公安部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火灾事故(以下简称“5·01”重大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做好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春季风大、物燥,历来是火灾事故的多发期。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春防工作,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已经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对春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通化市“5·01”重大火灾事故再次为全省春防工作敲响了警钟。全省各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务必进一步增强做好春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分析研判春防工作形势,组织和动员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春防工作措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在全省迅速组织开展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

  

  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组织开展一次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重点。一是人员密集场所。要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歌舞厅、养老院、幼儿园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春季防火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擅自关停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违章用火用电、擅自进行装修等违法行为。二是农村社区。要突出大风天的消防安全检查,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应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室外用火、吸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建筑物密集区禁止一切用火。三是建筑消防设施。要针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瘫痪以及擅自关停等问题,实行持续的排查整治,推动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严格落实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建筑外保温材料。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底数,按已建、在建和拟建分别登记造册,分类查处。对已投入使用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正在施工的,要督促拆除;对已经审批同意尚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申报审批。五是建筑工地。要对所有建筑工地检查一遍,明确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民工住宿,严禁施工现场违章动火动电。

  

  春季消防大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该关停的关停、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迁就。在整治隐患方面,必须坚持“四个一律”:凡建筑外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核验收通过;凡存在威胁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整改;凡在有人员居住建筑或营业期间施工作业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凡擅自关停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违章用火拒不改正的,一律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四、切实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各级政府要按照“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分类指导,在深化“四个能力”建设上求突破、见实效。要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特殊岗位人员为重点,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切实落实本单位、本岗位消防安全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系统作用,鼓励行业、系统开展达标竞赛活动,调动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要注重提高公众的自救意识和疏散逃生技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制落实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值守应急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保证有一人在当地带班。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认真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各行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据《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对各地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省政府督查室将进行专项督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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