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六)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指导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评先评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趋势性问题的调查和研究;负责《生育计划证》的发放、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中长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指导县(市)区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预警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药具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网络建设规划。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研究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规划;检查评估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负责与外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检查指导县(市)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的落实。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宣传和重要新闻的发布工作;指导县、乡、村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承担市人口学会的日常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规划,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组织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兼任),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