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目标
(四)“十二五”期间,以基本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目标,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租得到、租得起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的武汉、襄阳、宜昌市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科学测算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细分户型标准。武汉市要结合特大城市的实际,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黄石市和襄阳市要认真做好全国和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为全省同类城市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三、筹集房源
(七)各级政府通过新建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八)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九)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十)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一)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引导城中村改造后,村民自住房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私人出租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四、规范管理
(十二)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用工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统一配租。
(十三)对社会、个人用于租赁的住房,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模式,明确相关费用减免项目及额度,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续租的,可以申请并续签合同。对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或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其计租办法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制定。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实行市场租金后,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制订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其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由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承担。
(十七)各地需加快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资源,加快建立市(县)住房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
五、落实政策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已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可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愿意,根据承租人财力可实行“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期间,对政府产权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六、加强领导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市(州)县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统计、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二十五)各地要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政策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管理、配租管理、后续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十七)省政府每年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主要领导的考核体系。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和年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