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