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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1月7日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为西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政府规章计划安排如下:

  一、2011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

  (一)争取年内完成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为了加强气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管理条例》。(气象局起草)

  2.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订《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地震局起草)

  4.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统计法办法》。(统计局起草)

  5.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民政厅起草)

  7.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国动委起草)

  (二)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1.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办法》。(农牧厅起草)

  2.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加强邮政工作,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订《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邮政局起草)

  4.为了执行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制订《西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管理办法》。(卫生厅起草)、

  二、2011年政府规章计划

  (一)争取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

  1.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残联起草)

  2.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4.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审计厅起草)

  5.为了促进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商务厅起草)

  6.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起草)

  7.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8.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厅起草)

  9.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二)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适时报请政府制定或者修订的规章项目。

  1.《西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西藏自治区贝叶经(含贝叶经影印件)保护管理办法》。(文化厅起草)

  3.《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起草)

  4.《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厅起草)

  5.《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民宗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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