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市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涉)字〔1988〕第67号)第十条规定:按各出租汽车公司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提取购车基金,按月上交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集中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专营出租汽车公司(包括合资企业及经营车辆在20辆以上,不含20辆),都要按月上交购车基金。
二、各出租汽车公司将营业收入的20%,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划款上交到出租汽车管理处集中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规定支付存款利息。
三、各出租汽车公司需要更新车辆时,应先到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填制购车批准单,见附表),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批后,再到北京市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请批准,得到批准后,再由出租汽车管理处返还购车所需用款。
四、各出租汽车公司应按新设的会计科目进行财务处理:
1.每月提取购车基金时:
借:生产费用
贷: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购车基金
2.每月10日前上交购车基金时: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购车基金
贷:专项存款
3.返回购车用款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购车基金
五、北京市政管委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京价(涉)字〔1988〕第67号文以及本补充通知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出租汽车公司。
六、收款单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宣武区西河沿分理处
帐 号:5002058
本通知自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