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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滁州市、阜阳市、蚌埠市、亳州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决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滁州市、阜阳市、蚌埠市、亳州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决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滁州市、阜阳市、蚌埠市、亳州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决定

  (建城〔2011〕10号)

  

  滁州市、阜阳市、蚌埠市、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和《安徽省园林城市标准》,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经省政府同意(秘函〔2011〕2号),命名滁州市、阜阳市、蚌埠市、亳州市为 “安徽省园林城市”。

  

  近年来,你们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坚持发挥和利用自然条件优势,注重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提升了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园林绿化建设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安徽省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环境又好又快发展。

  

  希望进一步总结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争取更大的进步,向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迈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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