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3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3,377,564.80元(详见附表)。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广东省连州氮肥厂 17,880,000.00
2 连州市信达发展公司 20,585,000.00
3 连山县银兴经济贸易公司 6,397,045.00
4 清新县银宇经济发展公司 8,515,519.80
合 计 53,377,56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