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五条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具体营运线路的旅客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旅客计费里程计算并予以公布,报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车型运价由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构成。单位为元/人·千米。
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车型运价=(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按修正实载率调整后的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装备,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保修费、燃料动力费、车辆通行费、站场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包括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运营成本。
(二)税金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经营者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客运增加的支出的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六)各车型平均实载率原则上不应低于50%.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源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客运运营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和运价水平监测机制,综合考虑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车型运价及核定票价。
第三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九条 农村客运票价=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旅客计费里程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及有关规定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粤价[2010]28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五条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具体营运线路的旅客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旅客计费里程计算并予以公布,报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车型运价由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构成。单位为元/人·千米。
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车型运价=(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按修正实载率调整后的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装备,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保修费、燃料动力费、车辆通行费、站场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包括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运营成本。
(二)税金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经营者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客运增加的支出的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六)各车型平均实载率原则上不应低于50%.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源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客运运营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和运价水平监测机制,综合考虑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车型运价及核定票价。
第三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九条 农村客运票价=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旅客计费里程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及有关规定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第十条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第十一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十二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
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跨市、县(市、区)农村客运票价,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市、县(市、区)运价水平共同制定。同一条农村客运班车客运线路的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营运线路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具体标准,包括线路的全程票价和分段票价等;
(四)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
(五)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六)营运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票面样式按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车辆等级、起始地点、营运里程、全程票价、分段票价,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农村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包车旅客运输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计件行包重量折算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附件1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暂行二年。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