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去年,我行根据《
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开始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该《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行法人授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授权、授信的形式。
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授予分支机构单笔业务最高金额的审批权限和规定对分支机构及客户在有关业务上的最高余额限度,即授权和授信两个方面。我行授权、授信的形式统一为“授权书”,不再另发“授信书”。
对一些经营权限和授信额度需要经常调整的业务,总行在授权书中只做原则授权,具体权限和额度将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专项或特别授权。
二、关于授权主体。根据《办法》第15条的规定,我行现行的总行行长向分行行长授权方式保持不变。
三、关于基本授权的业务范围。对
商业银行法定的业务,原则上都应采取授权、授信管理办法。总行将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逐步实施全面授权管理。目前主要依据《办法》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授权。
四、关于分类指导和区别授权。总行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先将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权予以区分,然后按行长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各分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人均利润指标对分行进行测算分类,实施区别授权。
对上述授权,分行必须在严格遵守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行使。在转授权中,分行也应按分类指导、区别授权的原则办理。
五、关于授信管理。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总行根据各分行经营状况,确定分行某项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管理,总行只规定最高控制比例,具体授信额度由总行和一、二级分行按《办法》的规定和信贷风险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
六、关于转授权。在本授权范围内,分行行长可向分行副行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转授权。除经济担保权、证券买卖权、外汇资金拆借权、外汇买卖权、牡丹专用卡审批权外,分行行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权。二级分行行长不得对所属县级支行转授权。个别经济发达的县级支行确需授予少量短期贷款审批权的,必须由省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七、关于授权期限。授权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分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重新授权。
八、关于授权的调整。本授权为基本授权。分行如因经营管理需要超越所授权限时,可向总行提出申请报告。总行归口负责的部门将研究处理意见报主管副行长审核后,由行长签发专项授权书或者调整基本授权的文件。
在授权有效期内,总行可根据分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风险、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分行行长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必要时取消部分授权。总行对授权书的调整与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关于越权处罚。分行行长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对越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越权行为,总行将依据《
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总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分行进行经济处罚。
以上要求,请各行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可及时向总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