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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查和整顿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做好支持“三农”工作,加强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确保2007年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总局决定全面清查和整顿化肥、农药、水泵、机动脱粒机、汽油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重要农资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摸清重要农资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开展对本地已获取化肥、农药、水泵、机动脱粒机、汽油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清查重点包括:
    (一)查企业条件。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检查企业生产加工所用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原材料储存、处理和加工设施;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加工工艺和处理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生产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熟悉生产的技术人员、了解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储存和运输条件;是否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检验条件;是否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包装,包括包装材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10个方面的内容。
    (二)查产品质量。根据辖区内农资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重点清查获证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造假行为,如化肥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降低养分;农机产品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防护装置等。必要时,可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无证生产。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巡回检查工作力度,提高巡查的频次,全面清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行为。
    二、严肃整顿,确保重要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农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
    (一)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和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条件的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坚决撤销生产许可证。
    (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查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于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恶意造假坑害广大消费者的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收回已售出产品,依法严处,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对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切实加大农资产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违法企业,彻底根除非法生产劣质产品的源头。同时,严厉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农资产品的生产秩序,要求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续稳定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合格产品,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
    三、落实责任,积极引导重要农资产品消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和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由省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加大对工作的指导和督办,严格落实辖区责任制,确保全面清查和整顿工作到位。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清查和整顿工作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要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将本次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曝光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获得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农资产品,为农村消费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积极引导重要农资产品消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强化监管,严格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务必把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抓出实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清查及整顿情况书面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进行督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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