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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整顿木材检查站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破坏山林和非法运输木材,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最近,林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发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鉴于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一些已经不适应目前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有的与森林法不符合,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木材运输管理的范围。今后,凡运输木材、木制成品、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木梢、旧屋料、商品性柴(炭)等,全部列入木材运输管理范围,都必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国拨材、国外进口木材和人造板、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除外)。出省木材的运输管理,仍按浙政办发〔1989〕13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整顿县(市)木材检查站。根据森林法第 三十三 条和林业部《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设立木材检查站都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对我省在《森林法》实施之前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一次整顿。对确需继续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请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 
  三、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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