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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银发[1997]94号文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贯彻执行总行银发[1997]9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银[1998]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扣划权”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才能由人民法院予以扣划,并依法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二、《刑诉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其效力高于银发[1993]356号文。
  银发[1993]356号文,是199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文件。该文件中与《刑诉法》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刑诉法》施行后自动失效。

  三、同意你分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的性质是一样的”意见。
  关于司法机关能冻结、扣划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的问题,银发[1997]94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请你分行向有关司法人员作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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