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10〕17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我省钢铁工业和冶金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8月13日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办字〔2010〕102号,以下简称《
通知》)。现就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通知》的精神
钢铁工业是我省第一支柱产业,冶金矿产品是钢铁工业的基础原料。近年来,特别是《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以来,各地在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办理经营备案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现象。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冶金矿产品随
意流入市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恶性竞争、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对全省优化
资源配置和钢铁企业原料保障带来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就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专门印发了《
通知》,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钢铁工业和冶金矿山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及时组织辖区内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钢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通知》精神。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钢铁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分析研究本地区冶金矿产品生产和供应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落实《
通知》的具体措施,实现供求关系和谐,资源保障有力,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强冶金矿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主动向当地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冶金矿山办要定期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置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保证销售的冶金矿产品质量合格。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并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经营计分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定
期考核评估,清楚地反映每个企业的经营诚信度,掌控每个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将诚信考核评估结果存入档案,作为日常动态监管和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资源配置工作
完善交易大会制度。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河北省铁矿产品资源配置实施办法》(冀冶矿〔2007〕18号),提早做好资源摸底,搞好形势分析,研判市场走势,组织供需双方进行资源对接和交易洽谈,提出区域资源配置预安排方案。由省冶金矿山办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铁矿产品交易洽谈会。按照统筹平衡,合理调剂,保障重点的原则,研究制定《
河北省铁矿产品资源配置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资源配置方案),把有限的资源优先安排给省内重点钢铁企业。
落实资源配置方案。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资源配置方案》确定的冶金矿产品数量、品种、流向和用户,在市场交易厅内,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建立和谐共赢关系。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钢铁企业可直接与矿山企业签订中长期买卖合同,也可委托其他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采购,并出具委托采购授权书。各钢铁企业要按规定填报《
河北省铁矿产品需求表》,并积极参加河北省铁矿产品交易洽谈会。
四、认真落实冶金矿产品调运单管理制度
按照《
通知》
要求,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冶金矿产品运输调运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调运单)。从源头加强冶金矿产品资源管理,确保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推动
经营备案管理、优化配置资源、监督合同落实、稳定供需渠道。县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供需双方提供合同数量、流向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核发由省冶金矿山办统一印制的调运单。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调运单组织发货。对未按调运单组织发货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快推进铁矿市场交易厅建设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冶金矿产品交易的需要,建立有形或者无形冶金矿产品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矿产品资源,并优先供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所需的原料。
建设铁矿市场交易厅,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合作共建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做到政府规划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培育区域重点交易厅与建设省级交
易中心相结合,改造升级原有交易厅与新建交易厅相结合,交易厅的运行与提升市场综合服务功能相结合,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竞
争、有序并具有宏观调控能力,规范组织现货和中远期合约的批发交易市场。省冶金矿山办要尽快研究制定《
河北省铁矿产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报省发改委批准实施。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企业规模经营。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和收购等方
式组建物流配送企业集团,作为冶金矿产品市场的主力阵容,逐渐成为落实资源配置方案及买卖合同,稳定供应渠道及市场价格的主导力量,促进我省冶金矿产品市
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与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形成部门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的
监督运行机制。坚决打击在冶金矿产品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操纵价格、低价倾销、囤积居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经营本省未
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行为;坚决制止未办理备案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使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实现依法经营、公平竞
争,建立规范有序的冶金矿产品经营新秩序。
各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冶金矿山信
息统计制度,认真做好冶金矿产品产量、销量、流向、库存量等行业运行指标的统计工作,省冶金矿山办要加强运行调度,准确掌握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运行动态及
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破解措施,及时指导基层工作开展,为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我省冶金矿山行业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
通知》情况报省冶金矿山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