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批复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批复
(阿府函〔2010〕197号)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
你们《
关于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实施意见的请示》(阿州人社〔2010〕25号)收悉。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坚持“同一类区,同一标准”的原则,按照今年公务员提高津补贴水平的幅度(人均每月提高3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州义务教育
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根据岗位设置和不同的职务(岗位)适当拉开差距。调整后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仍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
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70%,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两项。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级人民政府人事、教育、财政部门
根据调整后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30%,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在严格
考核的基础上,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同意各县在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同意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按同职务在职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
四、同意农村退养民师的生活费按当地同职务层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三分之二执行。
五、同意国有企业办义务教育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参照执行,经费渠道不变。
六、同意调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级负担。县人民政府要确保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州对各县落实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情况,要组织专门的指导、督查。
七、州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加强正确舆论引导,确保平稳实施和社会稳定。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