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金管〔2003〕4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驻冀石油、铁路、煤炭系统单位:
为尽快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驻冀石油、铁路、煤炭系统等大型独立工矿区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原则,基本符合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条件的系统单位,可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隶属于系统单位(总部)所在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统一定为:Χ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ΧΧ分中心。
二、各系统单位应参与并执行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鉴于各系统单位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在一定时期内,系统单位的分中心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独立核定内部人员编制,其负责人可由系统单位选任,报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各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应执行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执行统一核算办法,独立进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系统单位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等管理,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暂不占用分中心的增值收益,业务报表由管理中心统一汇总上报。
四、各系统单位原则上统一负责所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跨省、区、设区市的二级核算单位也可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二级单位所在的设区市进行管理。
五、各相关的设区市接本通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造册登记资产负债,协助做好分中心的组建工作。分中心的设立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对原来系统单位向省报送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请示,不再批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